1、远程教育系统分类的条件


1.1 远程教育机构的界定

         在前几讲里,我们尝试描述和刻画了有关远程教育的多种情况:开放大学和空中大学;电视和广播教育节目;由政府资助的教育机构,包括法律禁止收费和赢利性的学院;农村改革和扫盲教育项目;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和网络为基础的教学等.
        根据已给出的一系列严密的特征,可以认为那些具有学术和管理的特点,并在具体规划中反映这些特点,为这种学习服务的机构为远程教育机构。尽管这样,这个范围仍是相当广泛的(Harry,1984),提供的远程教育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作为一个整体对远程教育的全球性表述很少有确定根据,大多数一般的表述必须加一些条件予以限定。

1.2 远程教育系统分类的条件

         根据德斯蒙德.基根的研究,远程教育系统分类的所需条件是进行有效分类的基础,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
        它对读者是有帮助的,使读者能够把注意力集中在一系列远程教育机构范围内,并对这些机构归纳出一些结论,以识别出这类机构具有的共性,以及同其他机构的区别。
        为了使分类真正有用,分类就应是有根据的——每个分类应包含几十个,最好是几百个机构。
        以学生为标准,分类也应该是有根据的——每类应包括成千,甚至上百万的学生。
        以时间为标准,分类也应该是有根据的——研究所涉及的时间至少要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分类还可以以远程教育机构数来分。
        分类应力求包括全部远程教育机构,公立的和私立的,从初等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各种层次都应包括,不仅仅集中在大学层次水平的远程教育。
         分类应只包括现存的、设置有远程教育机构两种特有的部门(课程设计制作部门和对学生支持服务部门)教学机构或部门,因为若没有限制,各种各样的机构就会很多。没有这两种业务系统的机构或部门都被排除在外(尽管它们中的一些部门为远程教育作出了突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