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远程教育的分类方法


2.1 奥托.彼得斯的分类法

        第一个对高等远程教育机构进行的分类是由彼得斯在《大学函授教育文集》(德文)中提出的。彼得斯提出两大类:一类是以印刷材料和通信反馈为基础的西方模式;一类是以印刷材料和定期面授基础的东方模式。彼得斯是以以下四种标准为基础进行分类的:政治结构、课程结构、组织结构和教学结构(如图2.1)。


        彼得斯提出了两种远程教育基本实施模式。他提出的东方模式尽管在中国,远程教育的发展还具有东方模式的一些特点,但是这种东方模式已经在20世纪90年代初解体了。

2.2 .挨尔.布什拉的分类法

        剑桥大学国际函授学院的挨尔.布什拉提出了一个大学函授教学的分类法,包括六个类别(如图2.2)。尽管某些分类对有效的运用来说过于狭窄,但是,该分类法对理解大学的远程教育是极有价值的。

2.3.尼尔的分类法

         英国开放大学的尼尔提出了一种远程教育的分类法(如图2.3)。其分类标准是:⑴权威性;⑵在重点业务方面,各种远程教育机构的控制程度。重点业务是:财务、考试和认可、课程和教材、教材发送和对学生支持服务。
        尼尔说明,自治的远程教育大学是一种整体系统控制模式,它对上述四种业务进行控制和行使权力。那些不是自治的,而是隶属于其他机构的远程教育机构,为着共同的目的——赢利,“合并到教育代理处的团体中”。这些“混合”模式共同进行控制和行使权力(Neil,1981:130)。
        自治性的远程教育机构同国家或州的其他教育机构有明确的关系,尼尔认为这些关系或有合同或有商业的特性。与此相对的是远程教育部门被置于其他系统,所以,双方共同的利益是一个重要的结合力。

2.4切斯特.泽拉亚.古德曼分类法

         在远程教育分析《远程大学的理论和实践》中包含一种远程教育系统分类法,该分类法由切斯特.泽拉亚.古德曼在他撰写的’La admistracion de los sistemas de education a distancia y sus costos’中提出(如图2.4)。这是一个周密而详细的大学水平的远程教育系统分类法。读者将注意到泽拉亚是怎样在其分类框架中,包括了为帮助攻读伦敦大学学位二教学的“函授学校”和源于图宾根、现已改造过的法国东部的合作性函授试验。
        泽拉亚分类中的提供远程教育课程、颁发学位的传统大学类型,能容易地适用于美国64个大学的独立学习部门、加拿大相类似的机构、瑞典和澳大利亚的对校外学生提供教学服务的机构。把法国的全国远程教育中心单独分出来,作为一个自治的多层次远程教育的主要提供者。这种分类措施也是相当有道理的。
        泽拉亚称他最终的分类为远程教育系统,并认为这些机构完全致力于对校外学生教学。在校内和校外两种学生之间教学,教学人员没有责任冲突,有较多的精力去进行教学方法的实验,摆脱传统的教育习惯,在一般能力的培养中,为新的教育对象进行革新和发明创造。

 

2.5基根和朗布尔的分类

         在准备撰写《远程教育大学》这本书时,基根和朗布尔为在大学层次的远程系统分类问题,费了不少心思,提出了七种基本组织结构(如图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