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远程教育的分类方法
2.1 奥托.彼得斯的分类法第一个对高等远程教育机构进行的分类是由彼得斯在《大学函授教育文集》(德文)中提出的。彼得斯提出两大类:一类是以印刷材料和通信反馈为基础的西方模式;一类是以印刷材料和定期面授基础的东方模式。彼得斯是以以下四种标准为基础进行分类的:政治结构、课程结构、组织结构和教学结构(如图2.1)。
彼得斯提出了两种远程教育基本实施模式。他提出的东方模式尽管在中国,远程教育的发展还具有东方模式的一些特点,但是这种东方模式已经在20世纪90年代初解体了。2.2 择.挨尔.布什拉的分类法
剑桥大学国际函授学院的挨尔.布什拉提出了一个大学函授教学的分类法,包括六个类别(如图2.2)。尽管某些分类对有效的运用来说过于狭窄,但是,该分类法对理解大学的远程教育是极有价值的。
2.3穆.尼尔的分类法
英国开放大学的尼尔提出了一种远程教育的分类法(如图2.3)。其分类标准是:⑴权威性;⑵在重点业务方面,各种远程教育机构的控制程度。重点业务是:财务、考试和认可、课程和教材、教材发送和对学生支持服务。
尼尔说明,自治的远程教育大学是一种整体系统控制模式,它对上述四种业务进行控制和行使权力。那些不是自治的,而是隶属于其他机构的远程教育机构,为着共同的目的——赢利,“合并到教育代理处的团体中”。这些“混合”模式共同进行控制和行使权力(Neil,1981:130)。
自治性的远程教育机构同国家或州的其他教育机构有明确的关系,尼尔认为这些关系或有合同或有商业的特性。与此相对的是远程教育部门被置于其他系统,所以,双方共同的利益是一个重要的结合力。
2.4切斯特.泽拉亚.古德曼分类法
在远程教育分析《远程大学的理论和实践》中包含一种远程教育系统分类法,该分类法由切斯特.泽拉亚.古德曼在他撰写的’La admistracion de los sistemas de education a distancia y sus costos’中提出(如图2.4)。这是一个周密而详细的大学水平的远程教育系统分类法。读者将注意到泽拉亚是怎样在其分类框架中,包括了为帮助攻读伦敦大学学位二教学的“函授学校”和源于图宾根、现已改造过的法国东部的合作性函授试验。
泽拉亚分类中的提供远程教育课程、颁发学位的传统大学类型,能容易地适用于美国64个大学的独立学习部门、加拿大相类似的机构、瑞典和澳大利亚的对校外学生提供教学服务的机构。把法国的全国远程教育中心单独分出来,作为一个自治的多层次远程教育的主要提供者。这种分类措施也是相当有道理的。
泽拉亚称他最终的分类为远程教育系统,并认为这些机构完全致力于对校外学生教学。在校内和校外两种学生之间教学,教学人员没有责任冲突,有较多的精力去进行教学方法的实验,摆脱传统的教育习惯,在一般能力的培养中,为新的教育对象进行革新和发明创造。
2.5基根和朗布尔的分类
在准备撰写《远程教育大学》这本书时,基根和朗布尔为在大学层次的远程系统分类问题,费了不少心思,提出了七种基本组织结构(如图2.5)